(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连举与王科岐、梁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举,王科岐,梁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34号原告董连举。委托代理人张虎强、王小英,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科岐。委托代理人张抗定,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举诉被告王科岐、梁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连举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连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