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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云南信恒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信恒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建设东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力,云南杨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云南信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东联村昆河公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刘炜,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大西路**号创业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青钰棋,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恒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60元,减半收取150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 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