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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传高与被告秦宝鹏、戴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某,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秦某某。被告戴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秦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秦某某、戴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某某、戴某某于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21日登记离婚。被告秦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如逾期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双方订立了书面借款协议。因催要借款无果,原告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夫妻关系状况证明、本院庭审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秦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万元,有借贷双方订立的书面借款协议为证,被告秦某某理应按约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在被告秦某某、戴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戴某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某某、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从2014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故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苏某某代理审判员  唐某某代理审判员  卢某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