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外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谢俊发与谢侠龙其他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发,谢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外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谢俊发,男,汉族,1946年8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某某区。委托代理人谢少军,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某某区。被执行人谢侠龙,男,汉族,1992年8月24日出生,住汕头市某某区。本院在执行谢俊发与谢侠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债务减免为70,000元,免除被执行人其余债务;案件执行费9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其余债权予以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外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凌审 判 员 黄叙和代理审判员 郭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正波-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