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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屈忠诚与屈春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忠诚,屈春明,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屈忠诚,男。被告屈春明,男。被告李秀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忠诚与被告屈春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忠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屈忠诚负担。审 判 员  旷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玮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