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毕军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56号罪犯毕军,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原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正处级。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渡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扣押在案的赃款25.3992万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戚英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毕军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毕军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毕军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表扬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毕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表扬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