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韩锋与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锋,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0号原告韩锋,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肖敬利,局长。原告韩锋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5年5月19日,原告韩锋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韩锋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