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仁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亿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仁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汉英,张春林,张家口亿鹏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仁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汉英。被执行人:张春林。被执行人:张家口亿鹏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张家口远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汉英、张春林、张家口亿鹏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孙汉英、张春林、张家口亿鹏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银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311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泓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