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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延彬、王自强、李光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延彬,王自强,李光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行董事长。被告:张延彬,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自强,男,1959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光要,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延彬、王自强、李光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胜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