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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被执行人李晓峰,男。本院依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峰工商登记,禁止其办理股权转让、企业注销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茹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