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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贵平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4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贵平,曾用名王贵平,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贵平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孝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贵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贵平退赔被害人原某人民币十九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张贵平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张贵平不服,以其与被害人原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杨淑红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