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振鹏与被告陈共田、吴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杨振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洪清快。被告陈共田,住晋江市。被告吴美容(系被告陈共田之妻),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鹏与被告陈共田、吴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90.5元,由原告杨振鹏承担。代理审判员施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廖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