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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乔景会与被告曹国平、钱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景会,曹国平,钱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580号原告乔景会,男,66岁,汉族,农民。被告曹国平,男,39岁,汉族,农民。被告钱桂荣,女,36岁,汉族,农民,系曹国平之妻。原告乔景会与被告曹国平、钱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景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国平、钱桂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景会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元。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300元,利息1584元,合计488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复印费、误工费、交通费500元。被告曹国平、钱桂荣未答辩,在有效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曹国平曾向原告乔景会借款20000元,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尾欠本金1500元,利息1800元。2013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被告无钱给付,被告曹国平为原告出具欠条两枚,内容为“今欠到乔井会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正,¥1800元。借款人曹国平。2013年2月4日”;“今欠到乔井会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正,¥1500元,利息2分。借款人曹国平。2013年2月4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300元,利息1584元,合计488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复印费、误工费、交通费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曹国平作为借款人理应积极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钱桂荣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1800元本系原借款未偿还的利息,故不得重复计息。原告只能就尾欠本金1500元按月息2分主张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复印费、误工费、交通费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国平、钱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乔景会借款1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曹国平、钱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乔景会原借款利息1800元;三、驳回原告乔景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曹国平、钱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艳玲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睿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