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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立义与翟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义,翟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姜立义,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翟树山,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姜立义与被执行人翟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翟树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树山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