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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谷建辉审判员  杨基石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