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谷建辉审判员 杨基石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