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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平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平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执字第1297号罪犯李平安,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9)伊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平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0)洛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平安于二○○八年二月至十月间伙同他人在洛阳市及周边地区共盗窃作案3起,价值65000元。被告人李平安系累犯。罪犯李平安自解除禁闭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2月20日,共受表扬9次,禁闭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5/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禁闭处罚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安自解除禁闭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