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陈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强,陈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强,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李俊威,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树强,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黄志强与陈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强有债权30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