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鄄执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金升与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升,张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446-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升,男,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凤梅,女,汉族,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凤梅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1号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凤梅在鄄城县信用社营业部代发工资账户(账号:******************)予以冻结,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凤梅在鄄城县信用社营业部代发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凤梅在鄄城县信用社营业部代发工资账户24000元(账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行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凤梅在鄄城县信用社营业部代发工资账户(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崇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