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强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和,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重康,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和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玉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和及其指定辩护人王重康、刘超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强和因其妻子杨某甲不拿钱给自己用、自己住院杨某甲也不来探望,对杨某甲不满,便产生杀害杨某甲的想法。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强和在家中用菜刀砍杀杨某甲,造成杨某甲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被砍伤致失血性休克住院治疗。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所受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强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诉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和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和在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李强和辩解称,在持刀砍杀被害人杨某甲时,自己处于发病状态,因其行为不受控制,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强和属限制刑事责任人,且属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和因其妻子杨某甲不拿钱给自己用、自己住院杨某甲不来探望等原因对杨某甲不满,遂产生杀害杨某甲的想法。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强和在兴文县僰王山镇天堂村五组家中用菜刀砍杀杨某甲,杨某甲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被砍伤致失血性休克住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李强和在自己家门口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所受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强和患癫痫病,对2014年10月13日实施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兴文县公安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曾某某报案,兴文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强和于2014年10月13日22时许被抓获归案。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兴文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李强和处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4、杨某甲伤情照片8张、兴文县人民医院病历材料,证明被害人杨某甲因刀砍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全身多处刀砍伤;3、轻型脑伤;4、右顶骨,枕骨,左额骨骨折。5、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强和出生于1974年2月。(二)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3日晚,杨某乙打电话给他说,听到李强和与杨某甲吵架,叫他去喊李强和的父母。他把事情告诉李强和的母亲后便回到自家厂坝里。这时张某某经过他家门口,他见张某某带有矿灯又听见李强和母亲大吼李强和把杨某甲砍死了,于是叫张某某和他一起去李强和家里看。到了李强和家见李强和坐在檐坎上并反复说,你们报110就是。杨某甲仰面躺在屋里面的过道上,整个头部有血。2、证人杨某乙证实,2014年10月13日21时20分许,她听见她家后面的杨某甲喊了一声救命,估计是李强和与杨某甲夫妻在打架,于是给肖某某打电话叫肖某某去喊一下李强和的母亲邓某某,之后她给村主任曾某某打电话,曾某某说马上报警。随后她又打电话通知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丙。她在自家厂坝里看见杨某甲躺在房屋过道上,并听见邓某某不停的哭。不久公安民警就到了现场把李强和带走。之后她走到李强和家坝子里看见杨某甲在寝室外的地上睡起动也不动,全身是血,地上到处是血。120救护车来后将杨某甲带到医院抢救。3、证人邓某某(李强和之母)证实,被告人李强和有癫痫病,杨某甲少有和李强和说话,李强和就怪杨某甲不理他。2014年10月13日22时许,肖某某到她家说李强和与杨某甲好像在吵架,且听到杨某甲喊救命。她跑到李强和家看见在堂屋的巷道里,李强和骑在杨某甲身上用手卡着杨某甲领子。她上前把李强和拉开后,李强和就走到檐坎上坐起,她看到杨某甲满身是血,地上也流了一地的血,于是拿帕子垫在杨某甲后脑处,随后跑出李强和家沿路喊救命。后来人多了,公安民警来就把李强和带走了。4、证人曾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3日21时27分,杨某乙打电话给他说,李强和打杨某甲,并听见杨某甲叫救命。她立即安排杨某乙组织人员去看一下,他打电话报了警后赶到李强和家时,公安民警已经把李强和控制住了,他看见杨某甲身上全是血。李强和十年前患过癫痫病,从此脾气暴躁,常常喊打喊杀。2011年,李强和就曾经用菜刀将其哥哥和嫂嫂砍伤。5、证人李某某(李强和之父)证实,2014年10月13日22时许,肖某某到他家说,李强和好像和杨某甲在吵架,还听见杨某甲喊救命。他的妻子邓某某到李强和家后大喊李强和把杨某甲砍死了,并哭着喊救命。由于他腿脚不方便,于是就站在厂坝里看。后来围观的人多了,公安民警来把李强和铐上警车。之后他看见杨某甲睡在过道里,全身是血。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就把杨某甲拉起走了。李强和有癫痫病,得病之后脾气暴躁,喊打喊杀。2011年李强和把自己的哥哥嫂嫂砍伤,因此周围的村民都惧怕李强和。6、证人张某某证实,李强和患癫痫病已有十多年。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他下班途经李强和家门口时看见邓某某从李强和家跑出来并大喊救命。邓某某给他说李强和把杨某甲杀了。他和肖某某到李强和家,李强和坐在门口,在李强和家寝室门口的过道里,杨某甲仰面躺在地上满身是血,地上也有一滩血,后脑下垫着一块毛巾。他问李强和为什么要这样做,李强和说,是自己干的,叫他们报110。7、证人刘某证实,李强和好像有病,要乱打人,村民都不敢惹李强和。(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陈述,李强和患癫痫病多年。因为李强和有病,所以她少有跟李强和争论、说话。她在家里负责管钱,案发前几天,李强和叫她拿钱去看一个演出,她没有答应;李强和住院叫她去签字,因为要挣钱她也没有去。2014年10月13日晚饭过后,她烧水准备洗澡,在找衣服时发现床头柜衣服里面有一张李强和写的纸条,还没有看到内容,就被李强和发现了,李强和问她看够了没有,她随即将纸条放回原处。洗过澡之后,她看见李强和在厨房里不知道在烧什么东西。她没有在意,便到客厅看电视。随后李强和给她说,以后不要看他写的东西,她说要的。说完李强和便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李强和到客厅把门关上,还对着她笑。突然李强和从背后拿出一把菜刀朝她乱砍,她被砍了几刀后才反应过来,她挣扎着往客厅外跑,打开大门后她大吼“李强和杀人了,救命哟,救命哟”。在这个过程中,李强和又不断用菜刀乱砍她,她伸手去抢刀时,左手拇指被刀砍伤。李强和把她按在地上趴着并压在她身上,用一只手按着她,另一只手掐着她颈部,她不能呼吸,当即晕了过去。(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强和供述,案发前,他想去天津参加送“活神仙”(李春波演唱会),叫杨某甲拿2000元钱给他,杨某甲没有答应。之后他生病住院,医院叫家属来签字,杨某甲一直不来,他很生气。杨某甲喜欢听邻居挑拨离间,李某乙以前和他因为土地问题吵过架,还扬言要弄得他家破人亡,李某乙随时在杨某甲面前说些挑拨离间的话。他因为这些事想不通,心想,作为一个大男人,“活神仙”没有看成、生病了杨某甲也不来签字,有癫痫病杨某甲也不带自己去医,家里有1万多元的存款,杨某甲又把密码改了,觉得活起没有意思,两个人一起死了算了。2014年10月13日下午,杨某甲回家后就乱骂他,晚上七、八点,他想什么事情都是杨某甲做主,于是给杨某甲说:“要死一起死,我想不通也不想活了,我要死也要先把你处决了……”于是他悄悄到厨房拿起案板上的菜刀到客厅,狠心地向正在看电视的杨某甲砍去,杨某甲被砍后往外跑,喊了声救命。他砍了多少刀已经记不得了,杨某甲被他砍倒在巷子里过道上,他还掐杨某甲的颈子,他以为杨某甲已经死了,于是他睡在门外等派出所的来,把他抓去枪毙了算了。(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兴文县僰王山镇天堂村五组,小地名:山壁下。中心现场位于李强和住宅堂屋东南侧巷道西侧。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睡衣、线衣、菜刀、疑似喷溅、滴落血迹等。(六)鉴定意见1、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正泰司鉴所(2014)精鉴字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强和患癫痫病,对2014年10月13日实施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川公宜兴(法)鉴(临)字(2014)0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甲2014年10月13日全身多处刀砍伤属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和采取暴力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强和持刀追砍被害人杨某甲,致杨某甲头部及全身多处刀砍伤,犯罪手段残忍,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强和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和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和犯罪时属限制刑事责任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致,可酌情对被告人李强和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和辩解,其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李强和患癫痫病,对2014年10月13日实施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即被告人李强和在犯罪时属限制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李强和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强和具有犯罪未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人等从宽情节,并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内量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张业贵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艾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有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