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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怡亭与杨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怡亭,杨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朱怡亭。委托代理人徐维,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俊,司机。被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98623-8。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9175-0。负责人熊建斌,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怡亭诉被告杨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怡亭撤回对被告杨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朱怡亭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