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艳利与魏佩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熠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