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艳利与魏佩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熠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