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德州天耐塑胶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天耐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德州天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郑家寨镇郑家寨街。法定代表人夏红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德州天耐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出具的票号为1050005420347568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4年10月9日,到期日期2015年4月8日,票面金额9万元,出票人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包括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嘉益达运输有限公司、本溪兴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州天耐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任乃成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代理审判员  裴向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