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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和民、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和民,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96-3号申请人泰安市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被申请人张和民,居民。被申请人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经理。申请人泰安市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和民、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军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质保金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学校质保金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