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潘某某、王某某与赵某生命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赵家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清池村。本院执行潘某某、王某某与赵某生命权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41551元,案件受理费214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06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