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瑞花与登封中凯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花,登封中凯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王瑞花,女,1967年10月2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朱仁为,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中凯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区少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董向峰。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瑞花诉被告登封中凯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花负担。审 判 长 蒋雪丽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人民陪审员 李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健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