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吴某甲,农民。被告:吴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