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成河与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河,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河。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9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黑色豫ESYX**号、东风牌白色豫EFXX**号、大众牌白色豫ECHX**号轿车三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黑色豫ESYX**号、东风牌白色豫EFXX**号、大众牌白色豫ECHX**号轿车三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