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字第00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邓书刚与陈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字第00756-2号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传胜,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传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邓书刚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传胜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小涧支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