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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阮寿治与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寿治,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阮寿治。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法定代表人:冯兴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寿治与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寿治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寿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寿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阮寿治负担。审判员  侯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