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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洁与张永红、张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洁,张永红,张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3号申请人郝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晓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永红,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春桃,女,汉族,。申请人郝洁与被申请人张永红、张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290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同等价值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永红、张春桃的部分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永红、张春桃的部分存款。以上两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59462元(其中标的款2329030元、案件受理费25432元、保全费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利越审 判 员  杨春林人民陪审员  朱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