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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告何世霞、杨金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何世霞,杨金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被告何世霞。被告杨金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告何世霞、杨金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世霞、杨金翠名下的存款共计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世霞、杨金翠银行存款共计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罗来红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