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荥执字第6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任喜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国,任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荥执字第628-10号申请人张保国。被执行人任喜中。本院在执行张保国与任喜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荥崔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任喜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保国借款二万元并按照月息1.5%支付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任喜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04911101206389853上的存款二万零三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