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广仁与被告陈正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仁,陈正国,贺才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曾广仁。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国。被告贺才义。原告曾广仁与被告陈正国、贺才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广仁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国、贺才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广仁诉称:2013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耒阳市农科所西向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原告向两被告交纳首付购房款4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条,承若2013年底交房。后原告打听得知农科所职工闹事,房屋不能卖。2014年7月,原告找到被告陈正国,并与之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40000元,按月息1分计息,计息19个月,总计计息7600元,另被告赔偿原告车旅费400元。被告在收据上作了注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陈正国经银行付给原告20000元,从此再未付款。请求:1、被告退还购房款2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7600元,车旅费4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曾广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购房合同。用以证明两被告与原告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将位于耒阳市农科所的一套新房卖给原告的事实。证据2、收据。证明原告已付房款40000元的事实,且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房,并将约定赔偿的利息及差旅费算好后在收据中注明。证据3、请假申请单。证明原告因办理退房事宜向工作单位请假,共误工46天。被告陈正国、贺才义未应诉答辩。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曾广仁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原告曾广仁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正国、贺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耒阳市农科所西向1单元601室房屋一套,原告向两被告交纳首付购房款4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条,承诺2013年底交房。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原告打听得知农科所职工闹事,房屋不能卖。2014年7月,原告找到被告陈正国,并与之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40000元,按月息1分计息,计息19个月,总计计息7600元。另被告赔偿原告车旅费400元。被告在收据上作了注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陈正国经银行付给原告20000元,从此再未付款。本院认为:原告曾广仁与被告陈正国、贺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后,原告支付了首付购房款40000元,因被告方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并协商好了赔偿方案,被告应按约定全面履行退款和赔偿义务。被告未履行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退还20000元购房款并赔偿8000元经济损失,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误工损失3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正国、贺才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曾广仁购房款20000元,赔偿原告曾广仁利息及车旅费8000元,共计28000元;二、驳回原告曾广仁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陈正国、贺才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永生审 判 员 朱田生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玉洋校对责任人:罗永生打印责任人:谢玉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