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宜宾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珙县振兴汽车运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265-1号原告:四川省宜宾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涂江。委托代理人:屈刚、姚永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法定代表人:唐正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宾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珙县振兴汽车运输公司、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赵伟、赵刚、苟定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宜宾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北正街三套房屋共计价值130万元部分,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北正街三套房屋共计价值130万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