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荣现与谢益建、邓绍泽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现,谢益建,邓绍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现,男,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谢益建,男,生于1985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邓绍泽,男,生于1977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居民。杨荣现与谢益建、邓绍泽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益建、邓绍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荣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益建给付赔偿款244572.86元、被执行人邓绍泽给付赔偿款36368.52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谢益建未履行。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杨荣现与被执行人邓绍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益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益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谢益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谢益建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荣现赔偿款244572.86元及案件受理费384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绍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谢益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6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邓绍泽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永伟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