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兆会诉被告孙德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会,孙德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660号原告马兆会,男,汉族。被告孙德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兆会诉被告孙德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鹏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