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宋建勇,赵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55-1号申请执行人王泉,居民。被执行人宋建勇,农民。被执行人赵永红,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泉与被执行人宋建勇、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泉依据生效判决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建勇、赵永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