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蔡晓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蔡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周继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晓清。申请执行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晓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360元、电梯、水泵等公摊能耗费315元,共计675元。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说明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债务。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军伟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洪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