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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建林与被上诉人闫邦杰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林,闫邦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09��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邦杰。上诉人郭建林因与被上诉人闫邦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合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建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建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建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建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