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邹执字第5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董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邹执字第567-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书,于200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