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琦诉被告西安韦博国际语言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琦,西安韦博国际语言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李佳琦,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瑛(原告之母),女。被告:西安韦博国际语言培训中心。负责人:赵子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琦诉被告西安韦博国际语言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佳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佳琦。(已交纳)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