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赵某甲,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甲,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乙,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乙,女,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丙,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丁,男,194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戊,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己,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曾某甲、曾某乙、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鸿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