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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66号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是庆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委会佛陈路绀村路口之六。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是庆,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苑物业公司)诉被告张是庆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美家苑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被告张是庆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家苑物业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4日早上7时30分,被告与禤灿洪发生纠纷,双方均受伤,其后有人报了120将两人送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医院方通知原告说两人均没钱看病,需要交钱后才能够就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本着“人道救命”的原则,立即赶到医院为双方垫付了医疗费和住院费约6000元,其中为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2648.20元。2014年12月31日,因被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原告予以开除。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用后,被告一直没有返还,其应收的12月份的工资也不足抵扣。被告不但不正视自己的过错,反而觉得原告对不起他,于2015年1月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案件已于2015年2月2日开庭审理,但对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未予处理。原告经向仲裁部门咨询,得知该事务不属仲裁范围。所以原告现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264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是庆辩称:一、原告声称答辩人侵占公款、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于2015年12月31日开除答辩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31号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原告的行为属违法解除,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二、原告有义务和责任承担答辩人的医疗费用:1、答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受到的伤害是因为工作原因,答辩人与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工伤有待认定,故原告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为时过早。答辩人于2013年6月入职于原告处,担任客服主任。2014年12月24日,员工禤灿洪因不满答辩人的休假安排与答辩人发生纠纷,致使答辩人受伤,所以答辩人与禤灿洪的纠纷完全基于工作原因,答辩人所受伤害应属工伤,原告作为答辩人的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答辩人的医疗费。2、原告未依法为答辩人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答辩人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这一方面来讲原告也应承担答辩人相应的医疗费用。3、答辩人此次伤害事故共发生住院费用4320.60元,因原告未继续缴纳费用造成欠费,答辩人住院后期只能到门诊处缴费和取药,支出门诊医疗费共644.10元,且直到2015年3月6日才补缴了拖欠的住院费用2320.60元。答辩人自行支出的医疗费合计2964.70元,答辩人将保留向原告追索的权利。综上,本案并非无因管理纠纷,原告作为答辩人当时的用人单位,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有承担答辩人医疗费的义务和责任,原告的诉请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单位,任职雅豪居客户服务主任,合同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2014年12月24日早上7时30分,被告与原告的另一原工禤灿洪在宿舍内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后被告被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1日出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5612.9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2648.2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在住院期间被原告解雇。原告认为被告未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于2015年4月2日提出仲裁申请,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无理开除并拒不支付工资,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张是庆与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张是庆支付2014年11月及12月的工资共5520.80元、高温补津贴46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41.60元,合计17031.40元;三、驳回张是庆的其他仲裁请求。美家苑物业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该案现正在审理当中。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只为被告购买了2014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收费票据四份及对账单复印件2页;仲裁申请书、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医疗收据3张、预缴金收据1张、住院费用清单1份、门诊清单3份、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各一份;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一份;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31号仲裁裁决书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与原告的另一员工禤灿洪在宿舍内发生打斗而致被告受伤,这起事件为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原告虽然作为用人单位,但在个人侵权行为中没有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的义务,现原告为使被告得到及时的治疗而垫付了医疗费2648.20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偿付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医疗费,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解的是否属于工伤及原告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于工伤的认定应由专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进行,本院不宜作出认定,被告可就损害情况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确认为工伤的,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现被告无相关的证据确认其损害为工伤,故对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仍需付返还义务。其次,对于原告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致使被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原告的损害能认定为工伤,则医疗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不能认为工伤则由侵权人负担。所以无论原告有否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被告均不能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被告的上述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是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264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张是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