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郭子炬与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确认征地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行初字第20号原告:郭子炬,女。委托代理人:张泰,男。委托代理人:吴景云,男。原告:姜长富,男。原告:邵丕争,男。被告: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杨沟村。法定代表人:宫竣桥,该办事处主任。负责人:周帅,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红旗,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诉被告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确认征地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杨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