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野县金乐名都歌厅、秦佳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野县金乐名都歌厅,秦佳佳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9744025-7。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沙莎,该公司员工。被告:新野县金乐名都歌厅。住所地:新野县人民路北段。负责人:秦佳佳,该歌厅负责人。被告:秦佳佳,男,汉族。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野县金乐名都歌厅、秦佳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庭外达成和解,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为1209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沈 飞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