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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陶丹丹诉被告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陶丹丹,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告: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住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杨相继,该局局长。原告陶丹丹诉被告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丹丹负担。审 判 长  宋学军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沙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