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高庆水与李方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水,李方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1号原告高庆水,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李方怀,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临沭县。原告高庆水因与被告李方怀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方怀驾驶的鲁QXXX**号大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方怀驾驶的鲁QXXX**号大型客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1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