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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高庆水与李方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水,李方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1号原告高庆水,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李方怀,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临沭县。原告高庆水因与被告李方怀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方怀驾驶的鲁QXXX**号大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方怀驾驶的鲁QXXX**号大型客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1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