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45号原告:代某,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代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代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代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吴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