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弓永明与被执行人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永明,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弓永明。被执行人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弓永明与被执行人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733.6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款26036元(含执行费242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损失,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