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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杨倩,女,住淮阳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 峰 来源: